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沈阳#
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沈阳市有1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为70多万元(税额12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则达3.2亿元(税额4200万元),例如:辽宁钧某能源有限公司,在2019年08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2份,金额1935.97万元,税额4151.67万元;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79份,金额32313.53万元,税额4200.7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1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个量刑档次的标准如下:
(1)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10家公司中,有几家公司的虚开行为在2016年、2017年期间发生,例如:
1.沈阳耀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07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73.71万元,税额12.53万元。
2.沈阳顺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2016年03月29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金额558.09万元,税额33.49万元。
这2家公司虚开行为距今已达6、7年了,那么,是否过了刑事追诉的期限,是否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沈阳耀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阳顺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虚开税额分别为12.53万元、33.49万元,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经过五年后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沈阳顺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虚开税额为33.49万元,其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税额3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导致法定刑升格,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则追究时效则为“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已经过追究时效期限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兴县人民检察院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为人民币339999.97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至2017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12月27日将该案移送兴县公安局管辖,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不起诉。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裴某甲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不起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裴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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