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涉嫌虚开发票罪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6-07 16:25:40
淮北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淮北#

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淮北市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追缴税款或罚款,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淮北东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56份,票面额累计512.3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3.9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8.99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安徽平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票面额累计983.3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是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25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在《解释》施行以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没有相应的文件规定其适用标准,因此,虚开金额超过了250万元的,一般都没有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甚至虚开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也没有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例如:

1.1.案例一:吴某某、徐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金额为人民币5669126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徐某某相互配合,均积极实施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徐某某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徐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徐某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吴某某系坦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对辩护人关于徐某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1.案例二:丁某甲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濉溪县A建筑公司、安徽B工程公司(原安徽C工程公司)、被告人丁某甲违反国家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价税合计13710088.3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甲原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甲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丁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濉溪县A建筑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单位安徽B工程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丁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缓刑,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虽然,《解释》明确规定了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但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然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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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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