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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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运城市共计有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中有2家公司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山西华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2017年09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2482.21万元,税额2121.98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80份,金额12404.06万元,税额2108.6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山西晨某物流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3日至2019年03月2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1份,金额9110.42万元,税额947.82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运城市锦某某达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0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金额637.76万元,税额108.42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97.89万元,税额50.64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没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 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9份,价税合计46913277元,税额6816459.14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河津市A建材炉料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331872.4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涉案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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