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不同意签订第三次固定期合同提出被迫解除,是否成立?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2-16 10:06:55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的某员工劳动合同第三次到期,公司继续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想以此提出被迫离职是否成立?另,公司方面以员工不签署为由,认定是员工个人不续签,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补偿,是否合理?

第一,关于员工因公司要求订立固定期合同而提出被迫离职,是否会支持员工被迫解除的补偿金,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较少,也并未形成统一司法口径。律师个人意见倾向认为应该支持员工被迫解除补偿金。虽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仅因公司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员工不同意签订而提出被迫离职,表面上看不构成被迫离职的法定情形。但是,如果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的原因是因为公司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裁判机关如认定此情况下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长期合同关系的劳动条件,那么倾向认定应该支持补偿金。

第二,如果公司维持或者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员工不同意续签,那么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本次员工不续签的原因是公司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而要求员工签署固定期合同,实质上是因为公司降低了劳动合同续签的条件,员工当然有权拒绝续签合同,如公司因此终止劳动合同,则很可能属于违法终止合同,应支付违法终止合同赔偿金2N。

第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政策依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难以确定是提高或降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且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用人单位未能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本条所称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实际履行的标准和条件。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时的条件与原劳动合同文本一致,一般可认定为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但如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例如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作岗位、工时制度发生变化等,则,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应当依据双方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条件来进行判定,而不应以订立劳动合同之初所约定的劳动合同条件来进行判定。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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