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用工单位自行招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应由谁支付?|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5-02-18 09:52:34

【裁判要义】

派遣公司主张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代发工资合作关系,然而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合作形式。派遣公司作为专业的劳务派遣单位,理应知晓不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将会承担的法律风险。鉴于用工单位发送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中已明确载有刘某发的相关信息,派遣公司却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与刘某发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驳回派遣公司要求用工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

【案情简介】

某公司(乙方)与某大学(甲方)就某公司为某大学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及其相关服务等事宜,双方签订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两份《劳务派遣协议书》。上述协议中均约定,某大学自行招聘员工或某公司代为招聘员工,经某大学面试合格确定录用人员后,由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费,保证在某大学每月按时、足额地支付给某公司劳务费、服务费的情形下,按时、足额地发放给被派遣劳动者报酬……;某大学及时将聘用的派遣员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某公司,并协助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某大学每月5日前向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员工的考勤情况,作为某公司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的依据,于每月25日前向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员工下月投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清册》作为投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依据,如遇人员变动必须于每月25日前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表》报某公司;劳务派遣服务费每月每人60元。某公司于每月15日向其的劳务派遣员工支付上月工资。

2021年5月6日,某大学自行招聘刘某发,岗位为司机,某大学未与刘某发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发工资由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发薪,某大学人工记录考勤,刘某发正常工作至2022年9月9日。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刘某发的工资按照刘某发实际出勤天数发放,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期间某公司向刘某发发放工资共计28976.48元。某大学后勤处工作人员每月通过邮箱将刘某发等人的工资表发送给某公司,某大学向某公司支付了刘某发的工资及劳务派遣服务费。

2022年9月,刘某发以某公司、某大学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少发工资共计18400元、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500元等。该委于2023年1月6日分别作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2〕第1043-1号、1043-2号《仲裁裁决书》,其中第104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发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976.48元等。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23)津0104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天津市某某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某发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976.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天津市某某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该案已于2024年2月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完毕,共扣划某公司29321.48元。

某公司提出一审,请求判决某大学向某公司支付刘某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976.48元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判令某大学向某公司支付刘某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976.48元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大学向某公司支付刘某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976.48元。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某公司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某大学自行招聘员工或某公司代为招聘员工,均应由某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发虽系某大学自行招聘人员,但按照上述约定,某公司亦应与刘某发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主张,某大学在向其发送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中,刘某发备注项为代发工资,因某大学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介绍信,某公司并不知晓应与刘某发签订劳动合同。对此本院分析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代发工资的合作形式,且双方未就针对某大学自行招聘人员,应由某大学向某公司发送劳务派遣介绍信进行明确约定。某公司作为专业劳务派遣单位,理应知晓不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在某大学发送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中已明确载有刘某发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某公司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与刘某发签订劳动合同,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对于某公司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9144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派遣用工单位,应注意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等手续的法定义务,并且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派遣公司的过错,导致产生法律责任或需赔偿损失,全部金额应由派遣公司承担。另外,建议督促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将签订书面合同的复印件盖章留存,避免由于派遣公司不专业而导致派遣员工主张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提示派遣公司,应本着专业的态度履行合同,如果因代发工资等形式,应明确具体的代发工资人员,以及该人员如果存在劳动争议或劳动关系的认定,均由被代发工资所在单位承担。如果未能保留类似的明确约定或证据,那么所谓代发工资行为,就有可能会被推定存在劳动关系,倘若各方均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从而导致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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