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相对周朝来说,属于后发国家,在社会形态上比周朝落后不少。西周大概处于奴隶社会后期,而处于周成王时期的楚国首君——熊绎,大概还处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的过渡阶级。
《左传·昭公十二年》右尹子革见楚灵王说:“昔我先王熊绎,辟在荆山,筚路蓝缕,以处草莽。跋涉山林,以事天子。唯是桃弧、棘矢,以共御王事。”
指熊绎身处荆山偏远之地,乘坐柴车、身穿破衣以开辟丛生的杂草,跋山涉水以事奉周天子。作为部落首领,亲自下场劳动。这种社会形态下,社会地位财富分化不明显,还未彻底进入阶级社会,作为部落首领的酋长,也要参与劳动。
熊渠得西周封爵后,通过学习西周的规章制度,楚国发展很快。到了楚国第六任酋长熊渠时,楚国的实力得到极大的发展,并积极开展大规模的对外扩张。
《史记·楚世家》载:“熊渠甚得江汉间民和,乃兴兵伐庸、杨粤,至于鄂。”
熊渠征服邻近方国部落后,接着抄袭西周“授民授疆土”的分封制,来统治占领区。“(熊渠)乃立其长子康为句亶王,中子红为鄂王,少子执疵为越章王,皆在江上楚蛮之地。”
《史记》上说,因周厉王暴虐,熊渠去王号,暂停了楚国的“分封制”。其实依后面事件看,熊渠只是去了王号,没放弃分封制。
熊渠死后后,长子熊毋康早逝,剩下二个儿子因各有地盘势力,大打了一场,少子熊延杀了次兄熊挚红,熊挚红后代跑到其它地方,建立夔国。
《左传·僖公二十六年》载:“夔子不祀祝融与鬻熊,楚人让之。对曰:“我先王熊挚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窜于夔,吾是以失楚,又何祀焉?”
夔国与楚国同宗,因不祭祀楚国先祖祝融与鬻熊,楚人派人责备。夔国说;”我的祖先熊挚有疾,鬼神不保佑他,跑到了夔地。所以我失去了楚,又怎么会去祭祀它呢?”
夔子的意思夔国祖先在楚国内部斗争中失败,已失去继承楚的权利,自然也不会祭祀楚的祖先。
然后,楚以夔不祭祀祖先为理,灭之。
这事其实就证明了,楚国确实正在推行“分封制”的“授土分民”,儿子们都有自己的势力,但长子死亡继承人不明确的情况下,分封制下的副作用就会显现。
除了熊渠的三个儿子外,还有后代熊严的四个儿子,也有权力斗争。《国语·郑语》载:“夫荆(楚)子熊严生子四人:伯霜、仲雪、叔熊、季询。叔熊逃难于濮而蛮,季询是立,蒍氏将起之,祸又不克。”
熊严所生的四个儿子又出现权力斗争,有记载的老三叔熊定居濮地,“从蛮俗。”
以上斗争其实就是楚国实行分封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楚县起源与发展周平王东迁大约是公元前770年,楚国的楚武王公元前741年继承“敖”位,到公元前690年止。楚武王是知道西周分封制的危害,所以在楚武王任上,出现了新了制度——县制。
初,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以叛,围而杀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
楚武王灭亡权国后,并没有分封出去,而是使“斗缗”尹之。关于楚武王灭权国,史书并没明确时间,只记载是楚武王为之。以楚武王在位时间可定,权县不仅是楚国最早的县,而且也是“春秋第一个县”。
当然,最开始的“县”制并不完备,毕竟是新东西,所有一切都在探索中。
楚武王使若敖氏斗缗“尹”权,此“尹”指的是治理,代替楚武王治理权地,楚武王并未将权地分封给斗缗。
“尹”字如下图,像一个人手持一根象征权力的权杖,“又”就是手。其本义是指握有权杖,是管理民众的官职。
“尹”地不是分封世袭,这就引起斗缗与权国贵族联合起来叛乱,楚武王带大军平定后,将将权国贵族迁往“那处”,让阎敖治理。
这就是楚国“灭国为县”最大的特点,将亡国贵族内迁,或诛杀国君。使贵族与底层国人分开,减少叛乱的可能性。并派楚国公族监视这些亡国贵族,至于灭亡小国的国都,另派楚人管理。
比如息国,《左传·庄公十四年》载:“楚子如息,以食入享(息侯),遂灭息。”楚文王用“以食入享”之计袭杀息侯。
还有蔡灵侯与隐太子,《左传·昭公十一年》载:“楚子在申,召蔡灵侯。……五月丙申,楚子伏甲而飨蔡侯于申,醉而执之。夏四月丁巳,杀之。刑其士七十人。冬十一月,楚子灭蔡,用隐大子于冈山。”
因诸侯国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统治机构,是以君统与宗统相结合的。一国之君,即这个封国政权与族权合一的代表,君统不继,社稷无主,也就不成其为国了。因此灭国之后,楚国还要灭亡其国的国统与宗族的宗统。
当然,面对同宗、亲族或肯投降的诸侯国,楚国的手段就温柔多了。
比如夔国,这是与楚国同宗,“楚成得臣、斗宜申帅师灭夔,以夔子归。”
顿国,“楚公子结、陈公孙佗人帅师灭顿,以顿子牂归。”
胡国,“楚子灭胡,以胡子豹归。”
这些诸侯国,楚国没杀其国君,只是将它们内迁楚国内地。
邓国
楚文王母邓曼之国,楚文王灭邓,对邓人遗族理当有所优待。邓国国人就有入职楚国为官的,《左传·襄公三年》誉为“楚之良也”的邓廖,就是邓国之后。
随国
这是一个极特殊的诸侯国,楚国再将随国收为附庸后,并没有吞并随国,而是将随国一直保留,其国君与贵族也保留在原地。
核心原因是随国投靠楚国后,并没有叛乱,而且在吴灭楚时期,随国还收留楚昭王,并挡住吴国追兵,此举将楚国心生好感。
楚县特点春秋时期楚国灭国置县之后就要派官吏去管理,这个主管官在楚国叫做县尹或者称为县公。
楚国的县有四个特点;
其一,县公由楚王任命,且县公不能世袭。楚国有记录的县公世袭只有一例,申公斗班与其子申公斗克,这与若敖氏势力强大有关。在些之后,所有的县公均无法世袭,父为县公,儿子一定会被楚王派到其它县,担任其它县县公。
其二,县公地位极高,仅次于令尹与司马。
《左传·哀公十六年》载令尹子西曰:“楚国第我死,令尹、司马非胜而谁?”令尹之西说我死之后,令尹与司马的人选非白公不可,引白公名胜,封为白县(今河南息县东)县尹。
也就是说楚国的县公若是升职,必然是令尹司马之类,如申公斗克升为大司马、申公公子申升为右司马,息公公子成升为左司马、叶公沈诸梁升为令尹等。
其三,县公负责县内行政,又有将兵的权力。
《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原文:“秋,秦、晋伐鄀。楚斗克、屈御寇以申、息之师戍商密。”
申公斗克,息公屈御寇,秦晋联军侵鄀地,楚王派申地与息地之兵去阻拦。
《左传·哀公十六年》载楚王召太子建之子胜时云:“使处吴境,为白公。……吴人伐慎,白公败之。”胜为白县县公,曾一度阻挡了吴国的进攻,保卫了楚东南边境的安全。
其四,楚县实力极为强大,是楚国军赋的主要供应地。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兵车、徒卒、甲楯之数。”这是司马蒍掩统计楚国军备时,给令尹报的“数据”。
另《国语·楚语上》载:“陈、蔡、不羹三县‘赋皆千乘’”。楚国“陈,蔡,不羹”三县就能拿出“千乘”的军事力量。
也正因为楚县拥有一国的战力,且县公垄断县内行政与军事权,俨然一方诸侯,所以在春秋中后期出现了县公以一县兵力叛乱争位的情况,比如公子弃疾为蔡公与陈公,凭二县兵力,杀回楚都,夺得王位,是为楚平王。
还有“白公之乱”,白公胜以一县兵力,发动政变,劫持楚惠王,这还多亏另一县公——叶公率军平叛。
正是因为春秋时期楚县强大的实力,所以进入战国时期后,楚国对县有了进一步的改革,增设了其它官职,用以分县尹的权力,比如少司马,就是地方军事职官,对应着楚国司马一职;司败,司法官职,也被下沉到地方,战国时期,楚县、封君的封邑及朝廷某些部门均设有“司败”。
楚县下的行政单位进入战国时期后,楚国县级以下相继出现基层行政机构,它们分别是里、社、州、乡。
里
里是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地方基层行政机构中最低一级行政组织。
春秋时期,《史记·孔子世家》载:“楚昭王兴师迎孔子。将以书社地七百里封孔子。索隐云:古者二十五家为里……。”
此“里”并不是长度单位,而是基层机构,一里为二十五家(户),给孔子七百里,相当于“二万户”的食邑,已是相当优待了。
说“二万户”是因为“一里”有不同的标准,有一里三十户,五十户,八十户等等标准。另外,春秋时期,生产力不发达,当时的“户”指的是整个大家族,绝不是现代一户五六人那种规模。
楚国“里”的行政职官为“里公”,里公负责里内行政事务,“里中有不敬长慈少,出等异众,不听父兄之教”,都要告知里公处理。里公还要受理诉讼,调解纠纷,负责治安等等。
社
社,《说文》载:“地主也,从示土。春秋传曰:共工之子句龙为社神。”
社是一种祭祀的场所,社与里是同级的,只不过里是行政机构,社是祭祀组织,它们所属的户数基本上是相同的。
州
楚制中,州与里是地方最基层的两级机构,从“包山楚简”的刑事诉讼中可以看出来,许多行政事务都从这两级机构开始。包山楚简也证实,州加公(州的长官称为州加公)负责州中司法事务,与里公负责里中司法事务性质相同。
乡
乡是州以上,县以下的地方基层行政机构,比如老子的介绍,“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苦县,厉乡,曲仁里,对应县乡里三级。
乡的大小规模差别很大,齐国以一乡为二千五百家,有认为一乡有五千家,而《汉书·食货志》则说一乡有一万二千五百家。至于楚乡有多少家,史籍没有明确记载。
乡的行政长官是乡师,从包山楚简分析,乡确实是介于县与州里之间,但具体职责不明。
楚国的地方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县制,一种是封君制。县归楚王治理,属公邑,封君下的土地为私邑,私邑不会向楚国交赋,属于一种相对独立的小王国。
春秋时期,楚国能迅速崛起,吞并无数小国,核心原因就是楚县制度。战国时期,楚国没落,很大原因就是“县”级改革不彻底,只消除县公世袭,却没有彻底分割县公的行政权与军事权。
所以,秦朝的沛县长官,就称沛令,刘邦响应“楚隐王”陈胜起事,夺取沛县後,称沛公。县令是秦的制度,县公是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