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滁州#
2024年6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滁州有7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家公司当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仅3万多元(税额4000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为890多万元(税额150多万元),例如:全椒县唯某服饰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金额892.90万元,税额151.7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3.87万元的行政处理(已自行补缴税款40.62万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此数额标准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有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距今已有9年多了,是否还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例如:安徽博某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222.22万元,税额37.7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7.78万元的行政处理(已自行补缴税款37.78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其适用的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
上述安徽博某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虚开行为已经超过了5年,而且该公司已自行补缴税款,没有无法追回税款而导致法定刑升格的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应不再追诉。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金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A服装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1115580.46元,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金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积极补缴了应纳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及时补缴相应的税款、系法人犯罪等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金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杭州A服装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1.案例二: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123万余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的情形,并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包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坦白的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单位在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税款1239299.50元,挽回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可酌情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来安县A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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