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中的1,怎么计算?

怜阳黄维升 2024-08-22 15:08:36

——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依据《劳动合同法》(注:2012修正,下同)第四十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即俗称的“N”,且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时,还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本身,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也称“代通知金”,即用人单位此时共计需要支付“N+1”。

对于其中的经济补偿金“N”,一般没有太大争议,都是根据“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更具体的说法是,按照离职前的平均“应得工资”(税前工资)计算。以广东地区为例,根据广东地区的最新裁判观点(如2023年12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疑难问题问答汇编(二)》第四十二条),还要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相关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因此,在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内,假设存在“加班比较多”,有额外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也会有所增加,比平时的正常月工资要高一些,甚至可能高很多。

那么,一个常见的疑问是,在计算“N+1”中的“1”时,究竟是用哪个标准?是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加班工资、津贴、奖金”?还是按“正常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津贴、奖金,也不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值”?或者是按其他标准?

其实,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早已作出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得非常清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也即,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N+1”中的“1”,所使用的计算标准是“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这可能会带来两个影响:

第一个影响:假设员工的离职前12个月工资没有高于社平工资3倍,而离职前12个月内又有比较多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则经济补偿金“N”的计算标准会比较高,而代通知金“1”的标准相对会低很多——只能按上一个月的“月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个影响:假设员工的离职前12个月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N”的上限要以社平工资3倍封顶,但代通知金的“1”的标准则不受限制。举例,某员工2024年8月被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方辞退,该员工的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5万元(注:每个月都是固定的7.5万元),但深圳的社平工资3倍是14553.33×3=43659.99元,此时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N要按43659.99元为标准封顶计算,且最多只能计算12年,但是,该员工的代通知金“1”,则依然可以按7.5万元计算。假设该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是2年,则公司需要支付的费用是N+1=43659.99×2+75000=162319.98元。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7287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其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对于图麟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T公司与P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T公司因经营需要关闭深圳办公室并解除与P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T公司以深圳办公室关闭裁员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P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P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应按照深圳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即25044元/月)核算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审法院经核算判决T公司向P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261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

T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P某关闭深圳办公室的事实,现T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T公司应支付P某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因此,一审判决T公司向P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笔者注:在该案例中,经济补偿金的“N”,因为离职前的平均应得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注:该案的裁判时间是2019年,申请仲裁的时间可能是2018年,当时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也即俗称的社平工资的标准较低一些),被按25044元封顶了,而代通知金的“1”,则没有被封顶,是按30000元计算——也即,代通知金是可以高于经济补偿金的,并不是和经济补偿金直接划等号,两者适用的是不同的标准,需要注意。

注:本文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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怜阳黄维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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