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三稽处〔2024〕66号
成都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0********9Y)
我局(所)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栋**楼***号)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向吉林A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B有限责任公司、上海C股份有限公司等741户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1366份,金额合计8788543.83元,税额合计83535.05元,价税合计8872078.88元。经查,你公司与吉林A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B有限责任公司、上海C股份有限公司等741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相关处理程序,我局于2024年1月向吉林A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B有限责任公司、上海C股份有限公司等741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上述成都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8872078.88元,已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在《解释》施行之前,成都地区虚开普通发票,金额1000多万元的,有不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例如:
1.1.案例:林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劳务活动的情况下为其他单位虚开普通发票,虚开数额达人民币11504770.56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林某作为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虚开发票进行决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单位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单位退出非法所得,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税额8万多元,应该是开的份数太多,才算特别严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