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逃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六盘水#
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六盘水市有4家公司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0.5倍或1倍罚款,或因涉嫌逃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盘州市华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31.8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31.89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15.94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盘州市日某某品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465.9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65.9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32.96万元的行政处罚。
3.贵州柏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79.8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79.89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89.94万元的行政处罚。
4.贵州中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66.1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66.1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66.14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偷税的,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则可能构成逃税罪,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逃税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逃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对于有偷税行为的,应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及时足额补缴相应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避免行为上升到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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