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两家医院未重视影像检查中的异常,致漏诊胸腺恶性肿瘤

璞玉康康 2024-02-18 03:33:14

【原告陈述】

2019年5月12日,原告童某良因意外摔伤,在被告x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当天早上做出的CT诊断报告单显示两肺见条状高密度影,纵膈见软组织密度影。当日办理入院手续,入院记录辅助检查、病历记录、出院记录中也只显示两肺见条状高密度影,没有显示纵膈见软组织密度影。

出院时,出院诊断为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只对原告头部外伤进行了治疗,但对CT报告单明确诊断纵膈见软组织密度影却未明确告知原告,实际上该纵膈见软组织密度影就是胸腺瘤。

2020年1月14日,原告因头晕、下肢无力、身体不适进入被告x市中医院检查,被告x市中医院给原告拍片检查后显示纵膈见软组织密度影,并描述大小约5.7cm×3.4cm,但被告x市中医院并未引起重视,未对原告进行进一步检查和采取治疗措施。2021年2月25日,原告经x省人民医院诊断明确为恶性肿瘤。

【原告认为】

二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为原告诊断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的病情,却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未采取合理措施,在诊疗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原告错过治疗机会,致使原告病情恶化。

【被告x市人民医院认为】

原告于2019年5月12日以外伤头疼头晕入住人民医院。虽然CT影像检查结果为两肺见条状高密度影,部分肋骨骨皮皱褶改变,纵膈见软组织密度影,但在检查报告中都说了应该进行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报告中进行了告知,被告也提交了检查报告给原告。

当时医院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给原告进行了诊断检查和治疗。在原告症状有所好转但有的检查还待完善时,原告提出了要求出院。医院在告知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后,原告仍然坚持出院,错过了进一步检查的机会。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原告提供的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放弃治疗出院同意书中都进行了叙述。

【被告x市中医院认为】

《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认定被告x市中医院医疗过错责任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x市中医院在为患者即原告童某良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该认定有误。

恶性肿瘤的发现和诊断历来都是医学界的难题,目前并没有非常科学的方式和手段能方便、无创、直接发现恶性肿瘤。B超、CT、MRI、腔镜等常见检查都是间接手段,不能直接诊断恶性肿瘤,能发现的肿瘤都需要达到一定的直径。

本案中的CT报告单显示的“前上纵膈占位”,并不能一定就得出可以发现恶性肿瘤。引起恶性肿瘤损害结果的原因是疾病本身,因此,鉴定机构将肿瘤疾病的原因归结为被告x市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违背科学原理的。

x市中医院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的“DR检查报告单”已经特别提示:“前上纵膈占位,建议CT进一步检查”。该“DR检查报告单”一直由原告持有,而患者拒绝上述CT进一步检查。虽然没有原告签字拒绝的书面证明,但不能否认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

至于原告所称其在住院期间的相关检查没有完善,患者出院后也可以遵医嘱完善,不应该将未行肺部CT进一步检查完全归结为医院的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被告x市中医院的表述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x市中医院的过错是非常轻微的。即使x市中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比例也不应超过5%。

【鉴定结果】

原告童某良,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x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系次要原因;x市中医院的诊疗过错系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

1、被告x市人民医院在对原告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对其影像检查中已经发现的异常提示未引起高度警惕,未请相关专科医院会诊以明确肿块性质,亦未向患者家属说明病情及进一步检查的必要性,未尽到告知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

2、被告x市中医院在对原告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其在原告的胸部DR检查报告单提示了前上纵膈占位,建议CT进一步检查,且出院记录亦有记载,对于原告的病情具有一定提示作用,但被告x市中医院对原告的病情认识不足,未请专科医生会诊,未充分告知原告进一步CT检查的重要性,对原告病情的诊断存在一定的延误。

3、但原告在两被告处就诊时相关检查材料即提示“纵膈见软组织密度影”“原告前上纵膈占位”。而原告自身未引起高度重视,且其患胸腺恶性肿瘤并多处转移与其本身基础疾病及肿瘤特性存在相关性,其自身原因系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5,833.88元;被告x市中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4,375.4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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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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