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强于2022年7月租得A小区住房一套,约定租期1年,租金季付且提前15天支付。
2023年7月租赁合同到期,廖强续租该房,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未签订续租合同,廖强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及支付方式向房东支付租金。
2024年2月18日,房东向廖强打来电话,说自己要用此房,限他于15日内搬离此房并承诺退他余下的租金。
廖强告知房东:他在这个城市的工期还剩不到两个月,此时搬走去找一个能租两个月的房子非常麻烦,希望业主能宽限自己两个月。
岂料房东拒不领情,还搬出合同法来吓唬廖强。
次日,廖强联系多个租房中介,均告知没有能租两个月租期的房子。
廖强彻底郁闷了。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合同到期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的租赁关系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要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搬迁期限,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要给予出租人合理的期限寻找下一个承租人。
建议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要为了一时之省事儿,而免去续租合同的流程。完整全面的租赁合同,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能保护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