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术前检查不完善,致膝关节置换术后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

璞玉康康 2024-08-07 12:11:01

【原告陈述】

2018年7月16日,王某民因右膝疼痛不适至被告x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处治疗,x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以王某民骨关节炎(右膝Kellgren-LawrenceⅣ级)收住入院,于2018年7月19日麻醉下行“右侧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

后又于2018年7月21日行“右下肢动脉造影术+下肢动脉导管溶栓术”,术后2018年7月22日即转入被告普外科四处继续治疗,诊断“右下肢动脉血栓形成”。

于2018年7月24日在会诊麻醉下行“右下肢腘窝神经血管探查+腘动脉修补+血肿清除+深筋膜切开减压+VSD负压吸引术”,分别于2018年8月2日、8月8日、8月14日、8月23日、8月29日、9月5日、9月12日、9月20日在会诊麻醉下行“右膝关节置换术后筋膜室综合征清创术”。

原告自2018年7月22日后一直右下肢疼痛并伴有右足麻木不适,于2018年11月25日出院。原告在x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寻求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因诊疗手段以及术前检查不完善,术中操作不当,导致原告术后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伤口预后差,且足部麻木、萎缩。

【原告认为】

被告的诊断及治疗方案存在明显过错,其错误的诊疗行为致使王某民遭受身体痛苦,诉请赔偿32113.55元。

【被告x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辩称】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成立,具有手术指征,而手术安装假体前后需反复屈滕及应用止血带,均易导致胭动脉内膜损伤形成血栓,该损伤与手术操作有关,可以预见但难以避免,因此鉴定意见并未认定医院对患者的损伤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对患者的损伤严重性判断不足,处理不及时、不充分,延误治疗时机存在过错该认定明显存在错误,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出现损伤应尽早或立即手术探查并修复,单纯置管溶栓不能修复损伤的血管内膜,解除此处胭动脉血流受阻情况。

但血管内膜损伤和血管通畅并非同一概念,血管通畅是一切肢体存活的基础,所有的血管探查、血管吻合,只要涉及血管的手术,血管内膜均会损伤,再次手术探查血管并不能解决血管内膜损伤问题,血管疾病首先要保障的是组织血运通畅。

血管外科行右下肢动脉造影术+下肢动脉导管溶栓术,术中证实膝下动脉显影,溶栓导管造影也显示右侧股浅动脉通畅,右胭动脉基本通畅,胫后动脉胫前动脉通畅,都分别证明导管溶栓有效。患者血管内膜损伤是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在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医院及时进行了手术探查修补。

医院一直处理,治疗符合规范,并非对胭动脉损伤严重性紧迫性未高度注意,医生一直高度重视,放弃休息时间,多次加班急诊手术。医院并不存在鉴定意见所述的延误治疗时间,在术后血管方面亦不存在过错。

且鉴定意见也认定了患者自身存在下肢动脉硬化的疾病基础,患者的损伤属于特殊少见的类型,即使采取及时充分的治疗方案仍难以避免不良预后的发生,因此鉴定意见认定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明显错误,不应当采信。

【鉴定结果】

原告王某民,男, 1956年6月1日出生,在入院后于2018年7月19日行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术后转天发现右小腿不能活动、感觉丧失、皮温明显降低,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80%左右。

【法院认为】

本案中,王某民因病至x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就诊,由此双方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经鉴定建议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80%左右,故本院确认x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应当按照其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承担王某民各项损失80%的赔偿责任。

原告损失合计31963.55元,x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承担其中25570.84元(31963.55元×80%)的赔偿责任,王某民主张中超出该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8日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25570.8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451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