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肉瘤患者行化疗中死于肺栓塞,因未告知尸检医方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3-20 10:12:26

【基本案情】

赵某俊,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因患骨肉瘤,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12月31日、2020年1月21日、2月10日入住肿瘤医院进行化疗治疗,2月16日凌晨3时30分死亡。

当日尸体被拉走,2月18日下葬,未经尸检。原告方认为:赵某俊因患骨肉瘤,经过三次化疗后全身出现皮疹样反应,口腔大面积溃疡、鼻粘膜大量出血,医院未及时处理。

在2020年2月10日第四次化疗时,赵某俊白细胞降低、血色素降低,心电图有三种异常的情况下,医院进行一次输血后,赵某俊给医生反映腰痛,医生转天继续进行了二次输血,并进行了化疗,用药总量均超过之前的用量。赵某俊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非骨肉瘤致死。

【被告肿瘤医院辩称】

1、司法鉴定意见书以D-二聚体升高、未及时行CT肺动脉造影(CTPA)等检查就认定被告对患者赵某俊实际病情变化评估不足,缺乏依据。

指南提出“血浆D-Dimer水平正常可以排除DVT或PE的存在,同时年龄、近期手术、感染、癌症和妊娠都可使血浆D-Dimer的水平升高,限制了阳性结果的意义,不推荐D-Dimer检验用于肿瘤患者的PE诊断(注:D-Dimer为D-二聚体)”。

由此多种原因都可导致D-二聚体升高,本案中,患者赵某俊患恶性肿瘤,在单纯D-二聚体轻微升高而没有其他任何临床症状的基础上,采取严密观察这一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同时,针对肺部结节需要进一步检查的意见,被告根据临床症状和经验,暂予以观察,这并无不妥,其诊疗行为并无过错。

2、被告在治疗和抢救中均按照国家及医院相关法规规章执行,在临床操作、化疗前评估、化疗方案选择等方面均有相关资料证明。

3、患者赵某俊患有恶性骨肉瘤,被告严格按照骨肉瘤治疗规范进行治疗,给予其多次化疗,化疗过程中予以抑酸、止吐、保肝、补液等支持治疗。2020年2月16日3时30分突然出现深大呼吸,面色花白,口唇发绀,意识丧失,呼之不应,查体双侧瞳孔散大,生命体征测不出,经抢救无效死亡。

4、因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初步考虑直接死亡原因为1心源性猝死?2肺栓塞?,根本死亡原因“右股骨恶性肿瘤(骨肉瘤)”。由于原告不同意尸检,患者赵某俊死亡后未对其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无法确定患者的直接死亡原因。

5、患者的根本死亡原因为骨肉瘤,其死亡结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

经x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对赵某俊死亡进行评估,认定被告承担25-30%的责任。x司法鉴定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因果关系无法判定。

【医疗过错】

患者因右下肢骨肉瘤在化疗期间化验血浆D-二聚体升高,临床死亡后医院就死亡原因不排除肺栓塞的可能。

【法院认为】

赵某俊死亡后,其家属及被告均未提出尸检要求,但家属要求封存病案材料的行为,表明赵某俊的家属已经对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当存在质疑,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预见到如果不通过相关鉴定或尸体解剖等技术手段,将导致无法查清死者死亡原因的后果。

被告未主动推动进行尸检并告知赵某俊家属可以通过尸检明确死因,是导致无法进行鉴定的原因之一;同时由于医患双方就医学专业问题获取知识程度不对等。被告作为专业机构,具有知识、专业上的优势地位,被告对其消极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辩解死者赵某俊人家属不同意尸检,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综合医调委评估意见和鉴定结论评定被告应对赵某俊的死亡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判决,被告x省肿瘤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325928.0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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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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