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肿瘤患者术后大出血死亡,医方未遵守规范及指南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4-04 11:20:56

【原告陈述】

万某改因头疼、声音嘶哑,于2013年8月26日在x市x医院就诊,经MRI诊断出患有“右侧咽旁间隙颈动脉鞘后方占位性病变”疾病。2013年11月29日入住被告处作手术治疗,手术名称叫“内镜经口咽右侧颈静脉孔区肿瘤切除术”或“内镜经口颅颈交界区病变切除术”。

2013年12月3日13时17分手术,14时30分手术完毕,回监护室。12月5日中午,万某改因呼吸困难无缓解,被告医生安排其进入重症监护病房护理。12月7日5时左右,被告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石某宁,万某改需抢救。石某宁匆匆到达被告处,被告工作人员让她签了一些文件。5时多,医生说万某改已死亡。

【原告认为】

万某改死亡后,作为家人,原告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同时对于万某改在手术结束后为何死亡百思不得其解,因此原告聘请律师多次发函请求被告解释万某改的死亡原因,但被告均未回应。

原告也多次复印病历,发现万某改被正式宣布死亡之前,竟然长达12个小时没有护理记录。这是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多次发函被告均不理会的情况,原告只有诉诸于法庭。

【被告x大学x医院认为】

被告分析死亡原因是术后伤口剧烈出血所致循环呼吸衰竭。被告认为,患者入院后,被告根据相关病史、检查等,诊断右侧颈静脉孔区占位明确。患者有手术指征,没有明确的手术禁忌症。被告为患者进行手术治疗,手术过程顺利,被告为患者采取手术治疗得当。

术后被告也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包括呼吸情况商讨并采取相应的对症治疗。患者突然发生病情变化是其自身原因,是因为伤口出血的手术并发症,被告给予了及时地抢救,但患者出现了死亡的后果,被告诊疗措施符合规范。

被告认为鉴定意见认定被告的责任比例过高,既然认定并发症,实践中即便医院有抢救过程不及时等情况,也不应是同等责任,应是轻微责任,故被告认为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应超过40%,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

【鉴定结果】

患者万某改,男,于1962年9月25日出生,被告x大学x医院的诊疗过错的参与度建议以同等因素为宜。

【医疗过错】

1、患者的直接死亡原因符合颈静脉孔区占位切除术后发生伤口剧烈出血,导致气道梗阻窒息,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在患者术后出现异常且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经抢救治疗,其情况相对稳定后,医方应寻找和分析患者病情突然变化的原因,组织相应的会诊和讨论,以免后期再次出现异常。本例医方在患者术后发生呼吸困难的原因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即于当日将口腔及鼻腔填塞敷料取出,一天后停用呼吸机、拔除气管插管并停用镇静药物不符合规范。

3、根据医学规范及指南,送审材料中未见该期间反映病情变化的护理记录。因无规范的护理记录,即无法认定医方在术后护理过程中进行了规范的巡视、观察、发现及处理。

4、审阅提供的病历材料,可以证实医方对患者术后血压、心率及血糖异常等情况未予足够重视,未进行有效救治,其上述行为存在不足。

5、患者高血压5年,150/100mmHg,长期高血压可导致血管腔内压力变大、血管壁损伤,从而可引起血管壁抗张力能力降低;

6、另外,患者时年51岁,器官组织具有一定增龄性改变。因此,患者自身因素也是导致其术后出血的原因之一,且外科术后并发症是2013年当时乃至目前诊疗水平无法避免的。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大学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79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600元、丧葬费21258元、死亡赔偿金3012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9000元,合计400451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1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