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能尽早治疗其肺部感染,导致87岁乳腺癌患者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3-18 05:06:02

【原告陈述】

2020年4月30日,患者周某敏因喘息一周就诊于J医院门诊,胸部CT示:双肺未见肺炎征象,左乳术后改变,双肺间质性改变,左肺上叶部分支气管扩张,右肺中叶见团块状软组织密度灶,右肺可疑肿大淋巴结。

医方收治入院,考虑放射性肺炎、I型呼吸衰竭,予雾化、化痰、平喘治疗,完善病原学检查、吸氧改善患者氧和等处置,并对患者使用康莱特抗癌治疗。2020年4月30日至5月6日,患者持续以重症监护仪监护、吸氧等,密切监测体征。

2020年5月7日,患者靠氧气袋完成PET-CT,发生严重缺氧,手脚青紫冰凉,医方未以重症监护仪监护、未复查血气等,之后患者喘憋加重,难以入眠。2020年5月9日,PET-CT结果显示,无恶性占位依据,局部炎症不能除外,医方加用抗生素(医方为患者进行了皮试,但病历虚假记载患者拒绝皮试),抗感染治疗。

2020年5月19日,患者发热,经家属强烈要求,予重症监护仪监护,吸氧改善血氧,但血氧饱和度持续低值,医方未予以处置。而根据医调委的评估,5月17日患者检查数据已经出现了严重问题,但医方未予以处置。2020年5月20日上午,患者仍高热39°C,氧和低,医方予抗感染及激素平喘治疗,储氧面罩吸氧等.

但患者憋喘进一步加重。2020年5月20日12:50,患者氧和无明显好转维持约65%-70%,医方告知家属病危。13:30,患者心率、血压下降,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原告认为】

医方在未明确诊断情况下对患者使用抗癌药不当;治疗期间医方未及时明确诊断,对症治疗;病程记录中虚假记载患者拒绝皮试的信息,“双下肢不肿”的记录与事实不符、编造“患者肺功能检查难以配合”,不安排患者肺部CT复查等,医方病程记录不真实、不规范;

管理不规范,未尽到对患者的监护、护理义务,未重视患者病情变化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医方不作为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在患者入院时医方表示没有能力治疗建议转院,原告与医方协商先进行治疗等PET-CT后择机转院。

但在后续的治疗中,医方不断告知患者及家属病情好转,无视患者憋喘加重的问题,违反诊疗规范,推诿责任,严重失职,导致患者因憋喘而死。

【被告J医院认为】

患者周某敏是87岁高龄老人,其自2011年起至这次住院,在我医院住了9次院,每次都因为心脑血管病、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和心力衰竭等,患者在20年前,做过一个左侧乳腺癌的手术治疗,术后放疗出现了一个放射性的肺炎,出现了支气管扩张、肺内结节、淋巴结肿大、二型糖尿病。

患者有近20年的冠心病史与阵发性房颤,老年退行性瓣膜病变是5年,还有二尖瓣主动脉瓣叶钙化,20年前出现了脑出血和脑梗塞,间隔两年之后再次出现脑梗,多次梗也容易诱发身体其他的问题,患者高血压病史也存在11年,所以患者整体的身体状况还是比较差的。

【鉴定结果】

被鉴定人周某敏,女,时年87岁,J医院的诊疗过错属轻微至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

医方在被鉴定人入院时已考虑可能存在肺部感染,没有尽早考虑给予抗菌素治疗,造成被鉴定人肺感染加重及病程延长;同时医方对于被鉴定人的每日入量没有严加管理;在被鉴定人再次病情加重时没有及时记录,在被鉴定人出现呼吸衰竭时,没有建议给予无创呼吸机支持,对被鉴定人救治不利,医方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被鉴定人年龄较高;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多年;存在心肺功能不全;在抗菌素治疗的情况下突发病情加重,并且并发肺真菌感染,救治机会有限;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的性质、程度是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判决,被告J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原告初晓红、初旭医疗费2906.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50元、护理费750元、交通费125元、丧葬费13271元、死亡赔偿金9450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合计137304.58元。

【司法裁判案例】

1 阅读:1584
评论列表
  • 2024-03-21 14:48

    唉!长生不老在法律层面实现了

  • 2024-03-21 17:47

    很好,以后七十五以上的病人医院都不接诊了。。。[汗]

  • 2024-03-21 14:44

    好的很,长生不老!

  • 2024-03-21 19:56

    长生不老

  • 2024-03-23 20:36

    一个87岁的人,死亡赔偿金9万多是怎么算出来的?

  • 2024-03-22 08:03

    标题有问题,这就给下结论了?

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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