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左足恶性肿瘤误诊为良性,致手术切除不彻底并最终截肢

璞玉康康 2024-04-05 05:24:05

【原告陈述】

2020年11月5日,原告张某因左足跖侧肿痛1周入被告x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超声印象:左足底近跖趾关节处低回声区;炎性假瘤可能。入院当日15:55,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深部软组织肿瘤切除术+肌肉肌腱探查修复术+足神经修复术。

术中“切开皮肤全层,探查见肿物呈不规则椭圆形,周围广泛浸润,沿足底内侧神经走形,仔细分离,将肿物及周围可疑变性组织完整切除。术中病理交于患者查看后送检病理”。11月6日7:38,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足底神经源性肿瘤。

11月9日,病理报告示:(右足底)疑恶性肿瘤,建议免疫组化辅助诊断,被告并未将该结果及时告知原告,是原告于11月10日电话追问结果时,被告才告知原告疑似恶性肿瘤。病理报告单将“左足”写成“右足”。

11月12日,原告为进一步确诊,b肿瘤医院病理会诊示:(足底)恶性肿瘤,考虑透明细胞肉瘤或恶性黑色素瘤,建议免疫组化复诊。11月18日,免疫组化示:足底恶性肿瘤,符合软组织透明细胞肉瘤。

11月20日,bd医学影像诊断x行足部MRI示:左前足软组织信号异常;左足第2、3趾间异常信号灶。证实患者为左足部透明细胞肉瘤(恶性),而被告未彻底切除肿瘤,仍有肿瘤残余。11月23日,原告因左足术后19天余入b大学s医院进一步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足部恶性肿瘤(透明细胞癌)术后。

11月25日,在全麻下行左足截肢术。12月1日,病理报告示:1.(左足肿物)送检组织中可见恶性肿瘤细胞浸润,结合病史及免疫组化结果,符合软组织透明细胞肉瘤。2.(手术切口周围组织)可见恶性肿瘤细胞浸润,结合病史,符合软组织透明细胞肉瘤。

11月30日,原告出院。8月3日,x市中医院左膝关节MRI示:左侧腓肠肌及股骨下后端软组织内异常信号影,考虑透明肉瘤转移可能。

【原告认为】

被告严重不负责任,按照诊疗规范,其应在术前行组织穿刺活检明确诊断,或将肿瘤完全切除后再行快速病理,其违反操作规范;因被告医院肿瘤切除不彻底,不得不再次手术切除,由于无法明确原发肿瘤位置,不得不行截肢手术。

由于被告的手术,加速了肿瘤扩散转移,目前已明确左侧腓肠肌及股骨下后端软组织转移,肺部异常结节待观察。由于被告医院的过错,导致原告左足截肢、重度残疾,肿瘤扩散转移。

【被告x医学院附属医院认为】

原告疾病系自身因素所致,我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按照鉴定意见中的建议其原因力为轻微原因来认定责任。

【鉴定结果】

被鉴定人张某,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左足截肢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七级,涉案医院存在过错,不能排除与被鉴定人恶性肿瘤延误诊断、首次手术切除不彻底后截止及发生转移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但病情发展受诸多因素影响,在目前医学技术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相对于目前损害后果,在法医技术鉴定层面无法确定原因力大小。(基于诉讼、调解需要并结合查阅相关案例,建议其原因力为轻微原因,仅供参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判决,被告x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15%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37883.47元、残疾赔偿金56479.2元、误工费2700元、护理费1080元、营养费405元、交通费4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72.5元、鉴定费189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21061.67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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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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