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肝癌患者行动脉化疗栓塞手术,出现脊髓损伤术后并发症

璞玉康康 2024-03-28 04:49:25

【原告陈述】

2017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医院行“肝动脉造影化疗栓塞术+超选择性肿瘤供血动脉造影化疗栓塞术”。当日原告就出现双下肢无力、不能动、不能行走的症状。被告称出现上述症状的原因系手术伤到神经,应该很快就能恢复。但直至起诉时,原告仍然无法恢复,至今双下肢无力,不能正常行走。

【被告医科大x附院认为】

原告是2015年2月27日被查出肝左叶巨块型肝癌,当时外科会诊后,认为肝占位体积大,建议介入治疗。2015年3月6日开始,行栓塞术治疗。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所以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关于病历的鉴定意见】

1.入院时间2016年7月3日住院病历第4页(下面)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

2.入院时间为2017年2月26日住院病历第30页患者(亲属)签字处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

3.入院时间为2017年6月18日住院病历第54页患者签名处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

4.入院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住院病历第5页(下面)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

5.入院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住院病历第十五页患者签名处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

6.入院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住院病历第29页患者签字处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

7.入院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住院病历第54页患者签名处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

【医学会鉴定结果】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轻微责任。

【司法鉴定结果】

1.医方参与度拟为50%;

2.医科大x附院在诊疗阿某元过程中尽到了说明义务,但2017年8月22日告知内容未尽到详细告知义务;

3.阿某元,男,1969年5月5日出生,评定为7级伤残。

【医疗过错】

1、医方对患者“肝恶性肿瘤”诊断正确,采取的“肝部分切除术、肝动脉灌注化疗栓塞术、超选择性肿瘤供血动脉造影化疗栓塞术”等治疗方式符合诊疗常规。

2、2017年8月23日医方对患者采取了“肝动脉灌注化疗栓塞术+超选择性肿瘤供血动脉造影化疗栓塞术”。

医方记录不到位,并未详细记录患者双下肢情况(如双下肢感觉、运动情况),未就下一步治疗方案及措施进行分析(如邀请相关诊室候诊、明确诊断、制定治疗方案等),仅给予营养神经药物治疗后就安排患者出院。

3、根据患者出现的临床症状,考虑患者在2017年8月23日行“肝动脉灌注化疗栓塞术+超选择性肿瘤供血动脉造影化疗栓塞术”后出现脊髓根动脉栓塞。脊髓根动脉栓塞是“选择性肿瘤供血动脉造影化疗栓塞术”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

术前医方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第十四项中明确写明:“交通吻合支开放异位栓塞导致膈肌坏死、穿孔,脊髓血管损伤导致高位截瘫等”。患方术前同意手术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医方在患者出现并发症后考虑到了脊髓根动脉栓塞的可能并给予了基本的对症治疗,但未及时诊断“脊髓根动脉栓塞”,违反了病历书写规定。

【法院认为】

被告对患者采取了“肝动脉灌注化疗栓塞术+超选择性肿瘤供血动脉造影化疗栓塞术”术前未详细告知医疗风险,术后在原告出现双下肢麻木,未采取相应检查和系统治疗,致不良后果加重,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本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被告担责50%。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290420.44元。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4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