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患签订赔偿20万元的协议被撤销,并判医方赔74余万元

璞玉康康 2024-03-17 08:42:38

一、患方诉称

2020年8月20日,胡某某因“头痛、头晕以及恶性呕吐”等症状入住某某医院神经外科治疗,入院诊断结果为颅内占位神经鞘瘤。胡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在某某医院处进行手术切除,术后于NIGU病房观察。

次日即出现右眼角膜浑浊、结膜充血水肿等情况,某某医院即安排眼科中心的医生为胡某某治疗,诊断为“右眼大泡性角膜病变,右眼白内障,右眼视网膜病变”,某某医院仅为胡某某开药治疗。胡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出院后,双眼视力大幅度下降。

2020年11月19日,胡某某前往想市想人民医院专家门诊继续治疗,被x医院诊断为“右眼角膜内皮失代偿、左眼神经营养性角膜结膜炎、双眼并发性白内障”,x医院建议胡某某进行眼角膜移植手术。

二、患方观点

2021年5月,胡某某向某某医院申请赔偿。2021年7月13日,胡某某与某某医院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某某医院向胡某某赔偿20万元。但在签订该份《协议书》时,某某医院未就该《协议书》的内容及后果向胡某某做详细解释以及风险释明。

胡某某作为一名非医学专业人士,完全没有预想到双眼视力在某某医院手术后会迅速下跌,对自身病情缺乏判断力,并且当时急需筹集资金进行眼角膜移植手术,因此在十分危困的状态下与某某医院签署了《协议书》,对《协议书》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胡某某的右眼视力现在已经完全丧失,左眼视力只有3.7且在迅速下降。

三、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1.胡某某因病在某某医院处治疗,于2020年9月23日出院。出院后继续在x眼科x及x市x医院进行眼科检查治疗。

2.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某某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不超过60%。

3.2021年7月13日,胡某某以右眼损害、左眼中度视力损害、合并外窄受限为由要求赔偿,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某某医院一次性赔偿胡某某20万元,胡某某不再就此事提起医学会鉴定,如果已经鉴定的,双方同意不再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其他要求。

某某医院于2021年7月13日支付给胡某某20万元,双方就该民事损害的争议已经协商解决,胡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常清楚《协议书》的内容。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在距《协议书》签订时间超过一年。

四、鉴定意见

1、患者胡某某右眼损害后果与x某某医院诊疗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完全因素;

2、被鉴定人胡某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双眼残疾等级为六级;

3、患者胡某某左眼外展功能受限、神经营养性角膜炎、视野缺损及视力变化等病变结局系其接受“颅内肿瘤”手术治疗之并发症,x某某医院对该并发症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原因力为无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术前评估欠充分,术前未请眼科会诊。

2.患者术前右眼检查无异常,术后立即出现右眼角膜混浊伴分泌物,并不断进展至需要行角膜移植治疗,应认为系医方于术中化学性损伤右眼角膜所致。

3.履行知情权告知义务欠充分。术前对发生左眼外展功能受限、神经营养性角膜炎及视力降低之并发症的告知欠充分;

在患者出院时,未能就右眼化学性伤及左眼外展功能受限、神经营养性角膜炎(溃疡。经后期治疗目前已愈合;下同)及视力降低之并发症的诊治预后等与患方充分沟通交流。

六、庭审意见

1、本案中,胡某某在某某医院已按《协议书》赔偿20万元后,仍向某某医院主张赔偿,系其对《协议书》内容有异议,故其要求撤销该《协议书》。

胡某某陈述其对自身病情缺乏判断力,没有预想到双眼视力在手术后会迅速下跌,并且急需资金进行眼角膜移植手术,唯恐耽误治疗时间,故在十分危困的状况下与某某医院签订《协议书》,系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书》。

2、而胡某某于2021年7月21日x市x医院,行“右眼飞秒激光穿透性角膜移植+白内障囊外摘出+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后,视力并没有恢复。且鉴定意见书出具后,胡某某才知道该《协议书》可撤销的事由出现,且胡某某已经于2022年7月9日起诉至本院。

故上述《协议书》系胡某某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胡某某主张撤销其与某某医院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决,撤销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某某医院签订的《协议书》;被告x某某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41818.6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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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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