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头疼行针灸诱发颅内动脉瘤破裂,致患者取药过程中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3-26 07:39:57

【原告陈述】

2020年2月1日(正月初七)上午9时30分左右,患者荣某刚自骑电动车到x市中医院诊治头疼不适,10时10分挂到了主任中医师的号,门诊病历显示:10时12分主任医师接诊后,开单作了头颅CT平扫,诊断为无明显异常,遂诊断为头痛病,肝阳上亢证,西医诊断偏头痛。

病历显示未转诊未会诊未测量血压,随即给予针刺、微针针刺、红外光照射三个区的治疗及中药方剂五帖,10时50分左右在门诊中药房窗口等候取中药方子时突然倒地,呼吸心跳骤停,慌乱中经保安送抢救室抢救,约25分钟后才恢复心跳。

随后经头颅CT平扫,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系统积血等危重体征!诊断为头痛病,肝阳上亢证后进行的针刺、微针针刺等刺激性很强导致血压升高的错误治疗,肝阳上亢证竟用红外纯阳之光照射头部更是火上浇油,导致患者血管扩张,心跳血流加快,血压更升高。

以致治疗后离开诊室手机也不拿,直接忙着去中药房取药,患者是专业开配锁能手,常年24小时不离手机,可见针刺照光已使病情加重,意识减退!以致到中药房等候取药过程中突发脑血管破裂出血突然倒地,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完全构成事故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

住院病历显示:中医院持续抢救至转天下午6时,在这30小时里,患者一直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逐步放大固定,一直无任何对光反应,无任何肌力张力生理病理引出!经查询权威资料获悉人类心脏停止跳动8分钟以上大脑即发生不可逆性死亡。

本患者心跳骤停经保安送抢救室,中药房到抢救室约100米左右,医生紧急会诊判断抢救已超过8分钟,抢救25分钟才恢复心跳,已是脑死亡时间的四倍!但医院出于自身原因,不作生命体征、自主呼吸、脑电图等生死判断。

利用家属不懂,不敢接受死亡渴求救命的心理,一直以人工呼吸机维持心跳和机械性呼吸,持续高额收取抢救费用!2月2号上午7时向主治医师询问有无更好办法时,主治医师说没有更好办法,只能作呼吸机维持,可维持5-6天把你回家!

关于患者抢救会诊转诊,中医院2月1号晚上聘请了x附医郭某等二位专家到院ICU进行了会诊,告知我们的意见是蛛网膜下腔出血,有脑血管瘤破裂的可能,双脑室积血且量大,病情危重,不能手术,不能转诊,只能抢救观察!

我们家属聘请了x三院脑外科主任会诊,被告知无手术指征,无自主呼吸,病情危重脱离呼吸机即结束!家属还聘请市一院脑外科万某强主任读片协诊,请求其开颅手术治疗,万主任认为无自主呼吸,瞳孔散大无手术指征,一院不能接受转诊而断然拒绝!

【被告x市中医院认为】

1、患者荣某刚在被告处治疗的事实无异议;

2、我院对患者的诊疗活动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3、法院已委托鉴定,我院同意在x市医学院鉴定结论的基础上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

被鉴定人荣某刚,男,出生日期1973年10月8日。x市中医院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x市x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医疗过错】

1、患者死后未行尸体解剖,根据现有资料分析系脑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患者存在自身颅内血管病变疾病基础(颅内动脉瘤可能性大),其血管疾患加重、血压波动等因素可引发病变血管破裂。

2、x市中医院在门(急)诊诊治时,病历记载不规范、不完整(既往史、体格检查等未记录),患者高血压病史及就诊时血压情况无书面记载,另医方对患者跌扑后急诊抢救的医疗文件不完整。

3、医方予针灸、红外线等治疗,在针灸治疗前行头颅CT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专家组现场阅片亦未见明显异常),且头颅CT检查难以发现动脉瘤等血管病变。针灸的疼痛刺激或可引起血压的短暂一过性波动,但长期治疗有一定的降压效果,针刺仅为患者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可能诱因。

4、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病情评估不全面,检查不完善等,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自身颅内血管病变疾病基础,病情隐匿等,与其死亡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5、患者转入x市x人民医院,医方诊断明确,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市中医院承担45%的责任,赔偿原告54600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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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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