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吗?法院:必须签无固定期,否则赔钱!

汪正楼案件 2025-03-15 05:33:05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自2016年起,张三在某公司从事司机、行政司机、管理、统计等工作,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共签订了四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1月29日,公司向张三发出《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载明“张三先生,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将于2024年1月31日到期,鉴于您的实际情况已无法胜任该工作岗位的要求,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自该日起公司与您不再产生任何经济、雇佣等关系,请您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按公司规定至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张三称,其与公司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单方面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要求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双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根据劳动者选择而续订,没有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选择终止合同的主动权。

张三于2016年8月9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连续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在第四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张三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三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不但没有询问张三是否有签订或续签固定或非固定劳动合同的意向,双方未就终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反而单方作出期满不再续签的通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决公司支付张三赔偿金30297.55元。

二审法院认为

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已经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三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也没有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张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公司在第四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张三发出通知,告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张三支付赔偿金。

案号:(2024)苏12民终4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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