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法怎能为不法伸张?当法不能时,为什么不能及时纠偏?对加害者的纵容,岂不是对受害者的不公?
这无关年龄大小!关乎公平正义!关乎天地民心!
Ⅰ
河北邯郸,13岁初中生王子耀失联,3月11日,在当地一处蔬菜大棚内,孩子的遗体被发现。涉嫌杀害王子耀的,是他的三名同班同学,其中一名还是他的同桌,三名嫌疑人,均不满14岁。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例,常常见诸报端——
广西岑溪,13岁男孩分别杀害8岁、7岁、4岁的三姐弟,被执行3年收容教养;
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将一名4岁女童推入粪坑,致女童死亡,后因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撤销;
辽宁大连,13岁男孩欲性侵10岁女童遭拒,将其杀害抛尸,被执行3年收容教养;
湖南益阳,12岁男孩因不满其母管教严厉,挥刀弑母,后被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
......
至于校园霸凌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Ⅱ
未成年人犯罪,这几年呈现明显增长趋势。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
2018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32.7万人,年均上升7.7%;
其中,不满16年的未成年人犯罪,年均上升率更是高达16.7%;
2023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7万人,不捕3.8万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3.9万人,不起诉4万人。
我国法律规定——
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特定严重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12岁。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12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最高检公布的2023年数据,其实只包括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因为,首先,12周岁以下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不立案,谈不上起诉不起诉;其次,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至今,从未启动过最高检核准,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追诉的情况,或者,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会成最高检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第一案。
也就是说,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本就已经是触目惊心了,而实际上,如果加上因年龄问题未立案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是我们无法想象的。
Ⅲ
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点燃了一把火,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照亮在所有人的面前。一场“未成年人犯罪追责与否”、“年龄是否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的大讨论开始了。
网民几乎一边倒的认为,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能“纵容”,必须严惩,甚至有些网民希望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下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
“立法是一个酝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既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又要兼顾公众的情绪。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取得完善。”
也就是说,法学专家的观点是——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下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责是否排除年龄因素,要酝酿、要积累、要慢慢来、不能急;
具体落实到“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社会学专家提出——
“遇害者和三名犯罪嫌疑人皆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问题,才是解决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关键”;
教育学专家则认为——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重视对学生的生命教育、防校园霸凌教育,本案中,学校没有针对性的措施,相关制度的规定形同虚设。”
一言以蔽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问题,“立法”上需缓,重点抓“留守儿童”和“学校教育”是解决的关键。
Ⅳ
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发布的《乡村教育发展报告》显示:
我国留守儿童数量从2012年的2200万人,缩减至2022年的902万人,缩减量超过一半。
虽然10年来,留守儿童绝对数量在减少,但仍有近千万的留守儿童。
大环境下,追求“高城镇化”是很多地方拉动城镇经济增长的不二法门;是被认为带动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是城镇发达的门面和政绩优异的标杆。
大把大把的教育经费,投入到的都是人口高度集中的城镇,新建学校和整合集团化办学上,而农村却是百里无校,或是“麻雀教学点”,基本的师资和硬软件保障都没有。
于是,大量留守儿童的存在,是可以预见的长期社会问题。“隔代监护”难谈“监护到位”;“农村学校”哪来“优质教育”。所谓“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问题,就能解决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纯粹是“纸上谈兵”、“不切实际”。
Ⅴ
自2021年起,“素质教育”再被提出,给学生“减负”成了热门词。
一边,减去校外学科培训、减去1-2年级的书面作业、减去小学至初中的作业量和作业频率、减去平时考试、减去考试的难度......
一边,中考分流被再次强化;劳动课程成为独立学科,需要通过校外大量时间进行实践完成;美术和音乐加入中考;体育提高分值;科学即将是中高考必考科目......
不断改变中,学生的书包倒是肉眼可见的更重了。
为什么会出现不断的减负中,又在不断的增负的矛盾?其实,原因很简单,中高考选拔教育机制没有变。
“主干”不变,践行“素质教育”,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
哪个中学不把工作重心放在教学上,哪个中学不以成绩为中心,哪个中学不考虑升学数据。
于是,理所当然的,“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生命教育”、“防校园霸凌教育”只能形式化。
何况,教师连“教育惩戒权”都没有,所谓“提前干预”就是彻头彻尾的假象了。
Ⅵ
当我们认真分析之后,结论很让人丧气。
针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问题,所谓的关键点——“留守儿童”和“学校教育”,都无法解决。
于是,当究尽所有时,只剩下了“通过法律来解决”,这唯一的办法了。
法的精神内核是什么,是公平、正义,是保护受害者,惩戒加害者。所谓“法不能向不法低头”便是如此。
“未成年人保护法”,正确的解释应是——
不应理解为宽泛的保护所有年龄未成年的人!
不是保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不受罪刑相当的处罚!
应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不法侵害!
应保障未成年受害者及家属讨回公道,获得应有的赔偿!
一边倒的舆论,恰恰是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最朴素的诉求。这说明,我们的“立法”滞后了,我们的“思维认知”狭隘了,我们到了必须要“一蹴而就”的时候了。
法怎能为不法伸张?
当法不能时,为什么不能及时纠偏?
对加害者的纵容,岂不是对受害者的不公?
这无关年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