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讲“道法自然”是为他建立人类社会的和谐秩序服务的,旨在为权力者正确认识权力的本质,顺应“天下”的自由发展和自主创造社会价值的“自然”需求,做好“辅助”服务,而不是公权私用,恃强凌弱侵凌“百姓”。
老子之道,是从人们所熟悉、所认知的自然现象推导出来的,因为宇宙万物必有一个总的根,共同的源头,共同的“宗”,它也是宇宙万物之所以生发运行变化的总根据。这个总的根源、总的根据,老子“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
之所以“字之曰道”,意即宇宙万物从何而来,表达的是万物的所由来处,但并非那个总根源的名称;之所以“强为之名曰大”,意在表达那个总根源容纳万物,弥纶宇宙的无极、无限之大。所以“大”也不是那个总根源的名字。
同样的,老子在论述总根源过程中,根据论述需要,还会用“玄”、“一”、“微”、“母”、“始”等概念名称,来指代它。
上述种种概念名称,都只是对宇宙总根源的借代,是代称,作用意义犹如“它”,即一个“符号”,而不是它的名字。
为什么老子不给它取个确切的名字呢?
因为,它“视之而弗见,听之而弗闻,捪之而弗得”,“恍呵惚呵”“寂呵寥呵”,“无状之状, 无物之象”,“寻寻呵不可名也”,任何一个名称概念,都有其具体意义,而具体意义的概念,都是不能极尽万事万物全貌的。所以老子说“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
天地万物都是人们根据其属性特征赋予的名号,而“它”却涵盖宇宙万物全部的属性特征,任何具体名称,对它而言都是挂一漏万的,而宇宙万物瞬息万变,人们永远不会给它取一个确定的名字,故曰“道恒无名”。所以“道”只是它代号之一,以方便论述。
那么,这个“无名之道”为何要“法自然”呢?这个“自然”到底是“道”的自然,还是“物”的自然?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我们先来看道与万物之间关系。
“道”作为“天地之根”、“万物之母”,我们却看不到它对万物的强制作用,而天地万物,都是各有其性、各随其性的,我们也看不到有什么事物在“主宰”着它们的生灭变化命运,并且万物相互之间也和谐相处,互不干涉。
这就是道对万物的关系:“生而弗有也,为而弗恃也,长而弗宰也。”老子把道对待万物的这种属性叫做“玄德”,即玄深微妙之德,也即“道之德”。
道生万物并不是不管不问,它生万物而在万物,伴随着万物从无到有,从生到死。
关键问题来了:道在万物,道究竟是“法”自性呢?还是“法”万物之性呢?
很显然,一个“长而不宰”就说明问题了,就是说,道虽然“生”万物,为万物之“长”,但却“在方为方,在圆为圆”,顺遂物性,不加干涉。
王弼的解释那么到位,但很少人注意到他的正解:“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
老子把这种“长而不宰”的“道之性”总结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即是说:道“辅助”万物自然而然发展繁衍,却不敢对万物有所“为”,即不干涉、不左右、不主宰万物,也就是“无为”。
因此,“道法自然”的意思就是:道以顺应万物的自然而然为法则。反过来说就是:万物的自然而然,是道的行为准则。顺遂万物而不主宰,这就是道之性。
如果老子论道到此结束,那么,老子的道论思想就不具有社会意义。因此老子论道的落脚点一定在社会实践上,即“圣人之治”上。
圣人,是老子塑造的为道者,因此,“道法自然”的思想落实在圣人之治上,那就是圣人“能辅百姓之自然而弗能为”,圣人对待百姓“恒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他的全部使命就在于“辅助”百姓,但“长而不宰”,而不能有所“为”,即不能干涉百姓。
干涉必然带来暴力统治,而暴政是不可以赢得民心的,所以老子说“取天下恒无事也,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即只有柔弱待民,不干涉民的自由发展意愿,才能赢取民心,若以“兵强于天下(暴政),则“强梁者不得其死”,那是没有好结局的。
当然,你也可以像河上公理解的那样,认为“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但是这样的解释,一个是把“人法地……道法自然”的主谓宾完整结构,偷梁换柱成了“道法-自然”的主谓结构,更要命的是把“道法自然”的重要命题肢解了,使“能辅万物之自然”没有了着落,也使圣人“能辅百姓之自然”失去了依据。
因为道法万物之自然,所以才有圣人之治的“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清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欲不欲而民自朴”的“我无为而民无不为”的道治效果。
如果权力者借口“道就是那样”,而我以道为法,我的施政就是“我自己的意愿”,这样肯定是“不道”的,所以,只有以万物或百姓的“自然”为法,才是“道法自然”的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