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哭笑不得!”上海,一男子明某听说坐飞机去贵州,就能以1499元的价格,购买6瓶飞天茅台。精于算计的他认为,这样自己不仅可以旅游,还可以从中赚钱,真是一举两得。
于是,他不停的往返于贵州和上海之间。可是一个月后,航空公司认为明某没有资格购买了,明某很不服气。双方为此,还闹上了法庭。
据了解,明某在某航空公司的APP上,看到了一种比较特殊的推广活动,只要购买航空公司去贵州的进出港航班,即可预约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且每张登机牌可以提6瓶。 明某算了一下,从上海去贵州,单程飞机票的价格要小两千块钱,一瓶茅台1499元,预约之后自己转转手,好像收益还不错。 于是,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面,明某往返飞上海和贵州60余次。虽然旅途辛劳,但是想想为了挣钱,这点辛苦,也不算什么。
可是,在明某提了304瓶茅台之后,再次拿着登机牌预约购买茅台时,航空公司却说,明某不再具有预约购买茅台酒的资格,剩下的13张机票都不能预约酒。 对此,航空公司的说法是,自己在最近的一段时间里修改了规则。新规则约定,顾客可以在乘机之前预约购买平价茅台,但是预约并不一定成功。这就意味着预约不成功,就没有购买资格。 可是,明某才不管那么多,自己飞机票都买了,而且也往返过贵州和上海了,现在说预约不上,就预约不上,哪有这种说法。
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明某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主张让航空公司兑现自己曾经的承诺,以每瓶1499元的价格卖给自己78瓶飞天茅台。
可是,航空公司却认为,明某这是无理取闹,完全是没事找事,在法庭上,航空公司却滔滔不绝的说了很多: 1.购买本公司飞机票可以预约购酒,本身就是自己公司规定的,具体活动也是航空公司处理的,在明某的13张机票购买前,就出台了新的规则,明确规定,预约购酒数量有限,预约并不一定成功; 2.这13张机票中,明某退票两张,还有两张已经成功预约购酒,因此只有9张没有预约到购酒,至于这9张购酒申请,则是经过航空公司审核后,明某不再有预约资格; 3.还有,规则里面针对的是有正常需求的客户,明某在短短一个月,往返贵州上海60余次,明显就是带着特殊目的来买票,购酒的;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明某的诉求。 法院在认定了相关事实后,认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有两点: 1.对于购酒活动的新规则,应当如何理解; 2.明某频繁往返于上海和贵州之间,是否具有预约资格购酒; 关于第一个问题,航空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对于购酒规则这明某购买9张机票前,做出过更新,明确规定,每日预约数量有限,以提交真实信息的先后顺序获得提货资格,预约数量以当日实际可预约的数量为准,不保证乘机后均能预约提酒。 换句话来说,就是,有资格购酒的乘客必须预约才能获得购酒资格,还有就是每日预约数量有限。 对于每天或者整个活动期间的预约数量,及出票数量与可能预约成功购酒者的数量比例,航空公司并没有做出明示。换句话说,航空公司给自己设定了一个可以随意确定的预约名额,预约的成功率,完全在航空公司这一边。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航空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秉承诚实,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能让人产生歧义。 此外,由于平价购酒的规定更新之后,明显是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该条款在法律上应当被称为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注意:这里是不成为合同内容,也就是说这个条款等于没有约定。 因此,航空公司主张自己平价购酒条款更新,明某没有资格预约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航空公司说,明某在一个月内往返贵州和上海之间达60余次,不属于正常出行的旅客,不符合参加平价购酒活动的资格。法院认为,明某之前已经成功预约了50余次,提酒304瓶,航空公司也没有否认明某的提酒资格,很显然与航空公司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 综上,法院最终支持了明某的主张,判令航空公司以1499元每瓶的价格,按照规则更新前的规定,交付明某交付飞天茅台酒。 最后,有网友说,这航空公司也真是的,玩不起就别玩,刚开始以优惠购酒吸引人家买机票,现在发现漏洞了,又各种限制。
当然也有网友说,逮住羊不能往死里薅,明某明显做的有点出格了,这也正是航空公司不断修改规则的原因。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