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旅游博主在一家饭店请朋友吃饭,见菜单上的菜价也不贵,就点了3个菜,其中土豆丝28元,西红柿蛋汤28元,酸菜鱼标价78元。可万万没想到结账时老板却要收368元!这名博主起初以为是老板算错了,随后听到老板说“鱼是78一斤,不是78一份”,认为老板未事先言明,侵犯了其的知情权,谁料老板扬言,“不行你报警!”见其拍了视频,还威胁道:“不要网上发,发上去我找到你,我弄死你。”
该案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说,酸菜鱼怎么可能才78元一份,想想也不可能。有网友认为,多少钱都可以,但是需要明码标价,不要搞文字游戏。还有网友表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是非曲直,只有当事人之间最清楚,但是不管如何都应当好好协商,就视频中店家者态度明显有问题。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换句话说,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商家如果在菜单上并没明确标注酸菜鱼是按照鱼的价格计算,也事先未对博主言明,属于典型的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其次,商家未明码标价其实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消费的行为。换句话说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面对这类情况,不仅向市监局投诉,要求市监局对涉事商家进行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还可以要求涉事商家退1赔3。再次,涉事饭店是否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确实需要进行调查确定。但是从博主上传的视频来看,商家的威胁已然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博主真要有个三长两短,涉事商家必然被第一个怀疑,即便没做什么也免不了麻烦。最后,依法维权是每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应当虚心接受,积极改正,站在消费者的对立面,最终不会有好果子吃!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